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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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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鸥,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成。

本院在执行王海鸥与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