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东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利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军。
申请执行人刘东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利祥、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3626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高利祥、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