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从兵,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淮安金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09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执行员薛兆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朱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纪从兵,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淮安金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09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执行员薛兆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朱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