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苏捷。被执行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华业平。
本院在执行福建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与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3)台三执民字第14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481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
书记员:郑永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