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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管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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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管树成,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罗前海,男,汉族,1972年9月4日生。

申请人管树成与被执行人罗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管树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212755元。本案立案后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前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淼执行员王勇执行员何友成

书记员:颜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