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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童小荣与福建省长汀县龙源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汀执行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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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童小荣,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龙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廖荣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小荣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龙源板业有限公司(2014)汀民初字第210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现等待处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4067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睿智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