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龙岩市鹏程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汀民初字第1589号罚款决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龙岩市鹏程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敬生审判员:廖洪火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