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耙塘第**第**。法定代表人叶益孟,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桓宇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雷卫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桓宇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桓宇欣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6482.6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