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敏康。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甲子塘路三巷**** 法定代表人傅智明。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8053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