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华。被执行人罗俊伟。
申请人杨华与被执行人罗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俊伟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俊伟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锦明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