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图丽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平谦工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群。被执行人深圳市迪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路大都工业区第**第**。法定代表人周开国。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曾作出(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2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迪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路大都工业区11栋第三层的网印机等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现申请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迪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网印机等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