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鹏程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刘春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发林,男,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鹏程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发林(2013)汀民初字第158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扣押了被执行人程发林所有的马自达小车一部,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先支付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小车的扣押;2、余款分七期七个月内支付完毕,每期在当月25日之前支付,前六期每月支付53000元,第七期支付余款21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62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13000元,余款暂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睿智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