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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军、陈连英与眉山市天姿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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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军。申请执行人陈连英。被执行人眉山市天姿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清,董事长。

周军、陈连英与眉山市天姿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军、陈连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145989元及货款利息损失等。

本院在系列执行案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8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眉山市天姿娇服饰有限公司的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军、陈连英同意暂缓执行,待资产变现后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郑斌执行员喻涛执行员徐智新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