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志祥。被执行人黎先富。
执行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伍志祥已收到被执行人黎先富用于抵债的物,本案执行完毕。此外,伍志祥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1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杨大忠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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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伍志祥。被执行人黎先富。
执行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伍志祥已收到被执行人黎先富用于抵债的物,本案执行完毕。此外,伍志祥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1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杨大忠
书记员:彭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