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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伍志祥与黎先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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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伍志祥。被执行人黎先富。

执行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伍志祥已收到被执行人黎先富用于抵债的物,本案执行完毕。此外,伍志祥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1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杨大忠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