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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晶磊与李金龙、孙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锡执字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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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晶磊,男,38岁,汉族,住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李金龙,男,38岁,蒙古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孙富,男,48岁,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赵晶磊与李金龙、孙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锡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斯琴代理审判员:齐峰代理审判员:张艳冬

书记员:乌云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