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晶磊,男,38岁,汉族,住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李金龙,男,38岁,蒙古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孙富,男,48岁,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赵晶磊与李金龙、孙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锡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斯琴代理审判员:齐峰代理审判员:张艳冬
书记员:乌云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