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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达申请执行刘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2014)什邡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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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达,男,住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委托代理人:杨学明,男,住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被执行人:刘尧文,男,住什邡市湔氐镇。

申请执行人杨达与被执行人刘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尧文之妻目前患卵巢腺癌需大量费用治疗,自己原所有的“比亚迪”汽车已变卖用于其妻治病开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杨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朝清

书记员:欧阳大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