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达,男,住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委托代理人:杨学明,男,住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被执行人:刘尧文,男,住什邡市湔氐镇。
申请执行人杨达与被执行人刘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尧文之妻目前患卵巢腺癌需大量费用治疗,自己原所有的“比亚迪”汽车已变卖用于其妻治病开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杨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朝清
书记员:欧阳大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