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什邡执字笫19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法定代表人:赵忠世,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邹汉兵,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绵竹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19647元。二、提取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的收入共计219647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19647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英杰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