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法定代表人:赵忠世,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邹汉兵,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绵竹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19647元。二、提取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的收入共计219647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19647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英杰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