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协助扣划所欠款项并支付申请人,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