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晓,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永泰巷。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化工区。法定代表人:苏义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丁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什邡市宏伟化工的银行存款129185.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什邡市宏伟化工的价值129185.76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柱发
书记员:张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