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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定辉与四川省汇雍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什邡执字笫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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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定辉,男,汉族,住绵竹市富新镇。被执行人:四川省汇雍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法定代表人:李开全,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汇雍肥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汇雍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05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汇雍肥业有限公司的收入共计7050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汇雍肥业有限公司价值705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英杰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