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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乌拉特前旗惠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俊平、刘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乌前执字第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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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惠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春,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俊平,女,4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小平,男,39岁,汉族,现住同上,系李俊平的丈夫。

乌拉特前旗惠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俊平、刘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惠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平的存款102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薛建军

书记员:李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