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铁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某某、代某某、铁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某某、代某某、铁某、李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某某、代某某、铁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某某、代某某、铁某、李某某收入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