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湖南名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名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名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名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