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某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03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