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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开执字第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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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收入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