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