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50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50000及执行费650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1480号案执行程序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刘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