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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益民塑胶机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12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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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益民塑胶机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益民塑胶机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3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益民塑胶机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7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050.58元,其中案款124286.29元,案件执行费1764.29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124286.29元退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益民塑胶机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7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郭宗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