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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齐高寿、丁占文与郭佳、郭广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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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高寿。申请执行人丁占文。被执行人郭佳。被执行人郭广利。

申请执行人齐高寿、丁占文与被执行人郭佳、郭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雁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广利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作出(2013)雁民执字第0025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郭广利在银行的存款23999.7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案案款23999.75元已发还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剩余案款执行请求,同意案件执行完毕,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再无债权债务纠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025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