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中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鑫中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5169号、(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2013年9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90万元后该案再无纠纷,同日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390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086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