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福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鼎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福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鼎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6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安福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59261.1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鼎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799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鼎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9261.1元,扣缴执行费799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36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