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阴贝卡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ARCUSA.F.COYENS,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半导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汉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阴贝卡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半导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201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308080.81元,双方再无债务纠纷。2013年4月28日申请人江阴贝卡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已收到和解协议约定款项,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50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