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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秋莲与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4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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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秋莲,女,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田秋莲与被执行人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秋莲与被执行人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30日支付给申请人田秋莲人民币100000元(已支付);剩余644000元款项于2013年6月底前付100000元,7月底前付100000元,8月底前244000元,9月底前付清余下20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无纠纷,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鉴于和解协议处于履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4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