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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3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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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5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通过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申请人500000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1256227.5元,已受偿500000元,未受偿753227.5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03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