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桥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法定代表人陶玉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宪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桥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亦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蒲城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名下的工程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因等待工程款结算的周期较长,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895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