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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赖佛丹与张燕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执行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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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庆依,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郭安庆,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刘德胜,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损失费10000元、诉讼费用183.25元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德胜所有的价值10236.2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53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福亮审判员:王伟显代理审判员:朱荣增

书记员:郑世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