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小红。申请执行人陈时匡。被执行人朱玉斌。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345-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30日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已送至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玉斌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小红、陈时匡货款14600元,负担执行费119元,共计1471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345-351号民事调解书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忠审判员:魏生有代理审判员:陶国江
书记员:张铭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