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德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德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生有审判员:张建忠代理审判员:陶国江
书记员:石玉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