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盛仕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湖南钢材市场门店****。法定代表人易国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柳,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北段马鹿山东面聚福苑商业楼******v> 负责人张六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北段马鹿山东面聚福苑商业楼**v>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申请人湖南盛仕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柳州市隆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柳州市隆兆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76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