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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与丁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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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法定代表人谷文翘,主任。被执行人丁建文,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长中民二终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58660.13元,违约金12996元,逾期利息56124.33元(以358660.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从2012年9月2日计算至2013年12月1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案件执行费6245元,以上共计444025.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建文的银行账户存款444025.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荆钊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