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方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果,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乐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娟。委托代理人:周启安,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方正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乐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周光保代理审判员:陶呈成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