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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莞市全正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2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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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全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初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强。

关于东莞市全正贸易有限公司诉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96545元及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申请人东莞市全正贸易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32元。因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东莞市全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得款用于支付被执行人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系列案。申请人执行人东莞市全正贸易有限公司按债权分配得款项为35572.59元,被执行人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仍欠申请人东莞市全正贸易有限公司款项60972.41元及利息。另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何迎厚人民陪审员::周秀娟

书记员::侯志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