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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博特液压件有限公司与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浏执字第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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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泸州博特液压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夫全。被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和。

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泸州博特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290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泸州博特液压件有限公司案款2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浏民初字第2908号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守荣审判员:沈伟武审判员:余园静

书记员:任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