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友根,男。被执行人陈俊,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32817.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左凯
书记员:罗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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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陶友根,男。被执行人陈俊,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32817.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左凯
书记员:罗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