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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捞刀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浏执字第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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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法定代表人苏国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29214.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余园静

书记员:彭光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