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战(占)明。被执行人汪玉红。
关于郭战(占)明申请执行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贵喜
书记员:王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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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战(占)明。被执行人汪玉红。
关于郭战(占)明申请执行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贵喜
书记员:王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