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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战(占)明与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获执字第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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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郭战(占)明。被执行人汪玉红。

关于郭战(占)明申请执行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贵喜

书记员:王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