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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书州与沙麦囤、沙建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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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书州。被执行人沙麦囤。被执行人沙建舟。

申书州诉沙麦囤、沙建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沙麦囤、沙建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申书州支付25238元。沙麦囤、沙建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书州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沙麦囤、沙建舟名下银行存款2647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