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黑永杰。被执行人陈军玲。
黑永杰诉陈军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陈军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黑永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军玲名下的银行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军玲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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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黑永杰。被执行人陈军玲。
黑永杰诉陈军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陈军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黑永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军玲名下的银行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军玲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