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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黑永杰与陈军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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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黑永杰。被执行人陈军玲。

黑永杰诉陈军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陈军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黑永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军玲名下的银行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军玲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