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芳华。被执行人郑州顺达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
薛芳华诉郑州顺达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顺达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顺达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贾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