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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新年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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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新年。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佘保同,董事长。

孙新年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新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8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